自2019年1月1日起,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單日現金收支達到5萬塊錢以上,或境內轉賬50萬元,亦或者跨境轉賬20萬元以上,必須上報央行???
元旦之后,個人使用第三方支付機構單日現金收支達到5萬塊錢以上,或境內轉賬50萬元,亦或者跨境轉賬20萬元以上,支付機構都要向央行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同時,互聯網金融機構也要上報5萬元以上的大額現金交易。業內人士指出,新規是為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需要,不會影響個人和企業的正常賬戶交易。
今年6月,中國央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文件中明確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比如支付寶、微信等)對于用戶涉及大額交易的,必須上報央行。
根據該通知要求,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以下四類交易必須上報: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除了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有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都將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
10月10日,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又聯合發布《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本義務,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二是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三是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四是開展涉恐名單監控。五是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該辦法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支付、網絡借貸、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該辦法也規定,客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以外的從業機構應當在交易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指出,金融機構和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一直在執行反洗錢相關監管規定,這次意在把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納入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統一監管框架,消除監管空白地帶,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互聯網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監管體系的一種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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