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漁業水質標準

我國目前實施的漁業水質標準是《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89),于1990年3月1日開始實施。該標準適用于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水產增養殖區等海、淡水的漁業水域。該標準根據不同的漁業用途,將漁業水域分為四類,并對各類水域中的溶解氧、pH值、氨氮、亞硝酸鹽、硫化氫、總磷、總氮、重金屬、有機物等指標進行了規定。該標準還對漁業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質、細菌和寄生蟲等進行了限制。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我國漁業面臨著新的挑戰和機遇。一方面,我國漁業資源日益緊張,漁業環境受到嚴重威脅,漁業用水需求不斷增加,漁業用途也更加多樣化;另一方面,我國漁業科技創新能力不斷提高,漁業生態修復和保護手段不斷完善,漁業產業結構和模式不斷優化,漁業消費者對水產品的安全性和品質要求不斷提高。因此,我國有必要對現行的《漁業水質標準》進行修訂和完善,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漁業發展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等政策文件,我國正在制定《2023漁業水質標準》,預計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標準在繼承現行《漁業水質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最新的科學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對以下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 將原有的四類漁業用途細化為六類:Ⅰ類為魚蝦類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自然生態功能區;Ⅱ類為魚蝦類人工產卵場、苗種培育區等重要人工生態功能區;Ⅲ類為魚蝦類增養殖區;Ⅳ類為其他魚蝦類養殖區;Ⅴ類為貝藻類養殖區;Ⅵ類為觀賞水生動植物養殖區。對各類漁業用途的定義和范圍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 根據不同的漁業用途,對各類水質指標的限定值進行了調整和優化。一般而言,對Ⅰ類和Ⅱ類水域的要求最嚴格,對Ⅲ類和Ⅳ類水域的要求較寬松,對Ⅴ類和Ⅵ類水域的要求較靈活。例如,對溶解氧的要求,Ⅰ類和Ⅱ類水域為不低于6 mg/L,Ⅲ類和Ⅳ類水域為不低于5 mg/L,Ⅴ類和Ⅵ類水域為不低于4 mg/L;對氨氮的要求,Ⅰ類和Ⅱ類水域為不高于0.15 mg/L,Ⅲ類和Ⅳ類水域為不高于0.3 mg/L,Ⅴ類和Ⅵ類水域為不高于0.5 mg/L。
- 增加了一些新的水質指標,以反映漁業用水中的新型污染物或新發現的影響因素。例如,增加了漁業用水中的藥物殘留、微塑料、藍藻毒素、內分泌干擾物等指標,并根據不同的漁業用途制定了相應的限定值或監測要求。
- 強化了漁業用水中的生物監測和生物評價,以更全面地反映漁業水域的生態狀況和功能。例如,增加了漁業用水中的魚類多樣性、魚類病理、魚類生理、魚類行為等指標,并根據不同的漁業用途制定了相應的評價標準或監測方法。
《2023漁業水質標準》是我國漁業領域最重要的環境質量標準之一,是保護和管理漁業資源,防止和控制漁業水域水質污染,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依據。該標準充分考慮了我國漁業用途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漁業環境的敏感性和脆弱性,科學合理地制定了各類漁業用水中各種物質的含量或濃度的限定值。該標準既有利于保護我國珍貴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系統,又有利于提高我國水產品的安全性和品質,符合我國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的戰略目標。該標準也為我國參與國際漁業合作和競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該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將有助于提高我國漁業水質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增強我國漁業水域的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推動我國漁業產業的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該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也體現了我國對全球漁業環境問題的關注和責任,展示了我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的形象和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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