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明確了實施銷售備案的依據等內容???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下稱《辦法》),并將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十五條,明確了實施銷售備案的依據和適用范圍、管理機構、備案主體、備案內容、操作流程等內容,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并規定了監督檢查要求。
《辦法》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臺。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辦法》規定,銷售備案的申請、變更、注銷等全部通過網上信息平臺辦理,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平臺發放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同時,《辦法》制定了備案主體編號的編碼規則,銷售備案信息平臺按照編碼規則自動生成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
《辦法》規定,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經營主體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經營主體信息應包括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實體經營場所地址或網絡銷售平臺名稱和網址以及相關證件等。銷售設備信息應包括設備類型、生產廠商名稱、設備型號、型號核準代碼等。為了避免各地隨意增設備案信息內容,《辦法》還指明只有地方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才能對《辦法》規定的備案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進行備案。
《辦法》規定,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臺向其注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設備型號的數量增加,或變更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經營場所地址等經營主體信息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手續。終止銷售某型號設備,或終止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業務的,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辦法》作為規范性文件,不設置新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對于應辦理而未辦理銷售備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提供虛假備案材料且拒不改正的,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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