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就《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為落實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修改,銀保監會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
11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修改后的《管理條例》降低了外資銀行準入門檻,即“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實施細則》對此做了配套,新增了一條細則,即規定外國銀行已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在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時,除應當具備《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相應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己設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應當具備銀保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外國銀行已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在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時,除應當具備《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相應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外國銀行分行應當具備銀保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修改后的《管理條例》擴大了外資銀行業務范圍,比如“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對此,《實施細則》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當向客戶聲明本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險。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除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之外,外國銀行分行存款不投保存款保險。
《實施細則》還增加了一條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有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該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從事批發業務。所謂批發業務,是指對除個人以外客戶的業務。
修改后的《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公眾負債額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資產,具體比例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在修改之前,外資銀行分行需將運營資金的30%以國務院認可的高質量資產方式來保有?!秾嵤┘殑t》給出了持有合格資產的比例,即按不低于公眾負債額的3%持有合格資產。所謂合格資產,包括中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中國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在指定機構的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定期同業存款,以及經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每日計算并保持規定的合格資產比例,按照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合并考核。
此外,《實施細則》還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與外國銀行分行之間進行的交易必須符合商業原則,交易條件不得優于與非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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