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大全力推進鄉村振興立法規劃及其必要性
從山西省人大獲悉,近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8-2022年)》發布,規劃中,山西從特色農業出發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擬制定、修訂和修正涉農與生態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21件,涵蓋農業特色產業、經營主體、土地承包等多個方面。
為全力推動鄉村振興立法規劃工作,山西擬新制定《山西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山西省小雜糧產業促進條例》《山西省雁門關農牧交錯帶建設條例》《山西省林果業促進條例》等6個法規項目;擬修訂《山西省實施辦法》《山西省實施辦法》《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等8個項目;擬修正《山西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山西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7個項目。
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山西統籌生態文明建設立法,加大了水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等方面比重。把氣象災害防御、濕地保護、水工程管理、畜禽屠宰管理等立法修法工作納入規劃中,為鄉村振興和綠色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鄉村振興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鄉村振興立法是實現重大改革與創新必須于法有據的需要。鄉村振興涉及到國計民生的三農問題、新時代社會矛盾的有效解決。它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一項涉及鄉村發展的重大改革,要得到順利推行,必須為之提供法律依據,使之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特別是在三農問題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的當下,困難與問題非常多,迫切需要立法先行。而作為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鄉村振興立法,必將為振興鄉村提供法律支撐,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提供手段和路徑。
其次,它是督促各級黨和政府履行鄉村振興職責的需要。鄉村振興,不僅需要廣大農民的努力,更需要各地黨政機關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行。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黨政有哪些職權、應當履行哪些職責,都必須在法律中予以明確,在立法中明確授權,體現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要求。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便有違法之嫌疑,會導致不作為問題。鄉村振興的立法,可為公權力機關在鄉村振興中積極作為、防止不作為、督促各級黨和政府履行鄉村振興職責提供保障。
再次,它是將黨的基本方針及時轉化為國家法律的需要。鄉村振興是黨的十九大確定的一項國家戰略,并以中央一號文的形式發布,在黨章中也有所體現,但都屬于黨的基本政策和方針范疇。這項黨的基本方針政策對我國鄉村發展與振興具有總體性指導意義,不僅是制定法律的依據,也要求國家權力機關及時將之轉化為國家法律,將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定化,成為具有權利、義務、責任性質的內容,以增強其強制執行力,并確保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常態化。
另外,它是有效補齊我國法律體系短板的需要。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基本是以城市為主體,以推進城市發展的法律居多,而專門針對鄉村的法律很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鄉村振興。正如有學者所云:“沒有法治鄉村的法治中國是不完整的,全面依法治國需要法治鄉村來補位。”當下必須加大對鄉村治理的法律規范的供給,制定鄉村振興法,補齊法律體系的短板,使我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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