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柳州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規范建設行為,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確保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柳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整合、信息共享、統籌建設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是指市本級、縣、區財政資金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申請上級資金補助的信息化項目以及多元主體投資中含有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信息化項目的定義和范疇:
信息化項目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和信息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項目。
(一)信息網絡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處理、傳輸、交換和分發的計算機網絡系統;
(二)信息資源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資源采集、存儲、處理的資源系統;
(三)信息應用系統是指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類業務管理的應用系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城鄉數字化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數字化辦)負責統籌推進我市城鄉數字化建設,市數字化辦設在市發改委。
市數字化辦為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的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全市信息化規劃的編制、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制訂工作。市發改委負責信息化項目審批、信息化項目投資計劃下達、項目建設監督和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市信息化建設管理中心為市發改委下屬事業單位,負責協助開展相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批準確定的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及投資計劃,負責財政性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與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各業主單位為具體項目的實施單位,負責相應項目的建設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項目建設原則
第七條 信息化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項目業主應遵循如下原則開展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和驗收等工作。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55號令) 、《廣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桂政發〔2016〕54號) 、《柳州市新型智慧城市頂層設計》,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應無償提供共享服務。全市各政府投資信息項目建設均必須包含本項目信息資源目錄及與“市大數據管理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實施的建設內容。
(二)統一使用市電子政務網絡資源及市電子政務云服務平臺計算資源及運行環境資源。
根據《關于印發廣西電子政務外網互聯互通業務遷移實施方案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42號),今后審批全市各政府投資信息項目時,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建部門專網和數據中心,統一使用市電子政務網絡資源、電子政務云服務平臺計算資源及運行環境資源。
第四章項目審批管理
第八條 項目審批權限
(一)市級財政資金安排建設的及多元主體投資中含市級財政資金配套的,由市發改委審批。
(二)申請國家、自治區財政資金補助的,屬市級審批權限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在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項目前,須向市發改委申報項目立項;屬自治區及以上審批權限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將項目建議書及實施方案向市發改委報備。需市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在申報項目前將資金使用申請報送市財政局。
(三)各城區財政資金安排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由城區政府初審后向市發改委申報項目立項;各縣、柳東新區財政資金安排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自行審批項目,并參照本管理辦法進行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審批流程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
總投資達到30萬以上(含30萬)的信息化項目須申報立項。擬于下一年度實施信息化項目建設的項目,項目業主應在當年8月1日前將信息化項目建議書等相關材料(達到預可研深度、包含投資估算)報送市發改委申報立項,項目建議書中必須包含信息共享相關內容。
市發改委根據《新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發改辦高技〔2016〕247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柳州市新型智慧城市頂層設計》,按照統一標準、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分步實施的原則,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調研、評審、論證,批復項目建議書并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
市數字化辦負責制定全市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劃,凡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安排財政資金。
(二)方案設計
獲得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項目業主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公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投資估算)、《初步設計》(含投資概算),經專業咨詢機構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報市發改委批復。
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國家政務信息共享有關規定,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中明確列出信息共享需求及共享信息資源的目錄、格式、技術接口、加工處理方法、信息可追溯的技術要求等內容。
(三)簡化程序
根據項目建設規模、投資規模、技術難度的不同,按投資規模適當簡化審批程序。總投資2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項目,僅審批項目建議書;總投資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信息化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條 項目招標和工程建設
信息化項目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從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原則。
項目工程建設要嚴格按照批復的設計方案進行,未經市發改委同意,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內容、技術標準及投資概算。
第十一條 項目信息安全保障
信息化項目工程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相應的網絡和信息安全系統應當與信息化項目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信息化項目工程實行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信息化項目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工程監理
總投資8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由項目業主單位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等相應監理資質的公司進行監理,并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
(一)項目竣工后,經系統測試和試運行合格并通過相應等級的信息系統等級保護測評,承建單位即可向項目業主單位遞交項目完工報告。
(二)項目業主單位向市發改委遞交驗收申請,市發改委委托市信息化建設管理中心組織驗收。市信息化建設管理中心根據項目批復、招標需求和建設方案等資料對系統是否實現與市大數據平臺實現數據共享進行評估,未按要求實現數據共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組織驗收、認定為驗收不合格。
市信息化建設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對符合數據共享要求的項目進行驗收,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驗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質量問題的項目,市發改委責令項目業主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項目業主單位可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業主單位方予支付項目尾款。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通過的項目,項目尾款暫緩撥付,并不得交付使用。
(四)對于惡意投標的投標單位、中標后不按投標文件建設或供貨的承建單位,由項目業主單位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項目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維護
信息化項目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維護制度。項目業主單位應與承建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工程質量維護責任。維護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五條 項目運行維護
項目業主單位應做好信息系統的日常運維管理和維護經費保障。在項目投入使用的運行期內,項目業主單位不得隨意停止數據共享交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新系統,項目業主單位在接到信息安全相關主管部門的整改通知后應及時予以處置。
第十六條 項目停用
項目業主單位對已經沒有使用價值的信息系統應及時停用,信息系統停用前應做好系統中數據的評估工作,做好數據分類對不同性質的數據進行備份、遷移或銷毀等工作,并向市發改委報備。
第十七條 效益評價
建立信息化項目效益評價體系,市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全市信息化項目進行效益跟蹤評價,各相關單位應予以工作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項目業主單位有關負責人應對項目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資金管理等負總責。業主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請行政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 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
(二)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的;
(三) 未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
(四) 建設過程中沒有落實資質審查或者資質審查弄虛作假的;
(五) 未按規定驗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 其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 已建成的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要服從全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按照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的原則,在市發改委統一協調下,逐步實現整合。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不適用于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法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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